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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资纠纷案例 让您维权不再困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9:54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至今已一年半了。不过,仍有不少劳作者关于这部法令还不太了解,当侵权事情发作时并不能很好的维权。记者采访了金华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作业人员,以实践的维权事例,让广阔劳作者理解怎么维权。
公司不交纳社保,职工可要求补缴
维权事情:2008年8月,叶先生与金华某汽配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该公司一向未给叶先生交纳各项社保。2009年5月,叶先生免除了与单位的合同,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付出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
经劳作部门调停,该汽配公司为叶先生补缴了乡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当部分由申请人自行交纳),并付出经济补偿金2315元。
法条链接:《劳作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则,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能够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4条第1款规则,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则,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单独告诉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相关解读:公司不给职工交纳社会劳作保险,职工能够要求公司补缴相关费用,补缴的费用应从树立劳作合同联系之日算起。比方,某职工2000年3月2日就与公司树立了劳作联系,公司一向没有为该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公司就要为职工补缴2000年3月到现在的社保。别的,不给职工交纳社保,职工可随时提出辞去职务,公司还要按规则给予经济补偿。一起,劳作部门也提示在职的劳作者,应及时行使权力,以防止因超越时效而得不到维护。劳作行政部门会对举报人信息严厉保密,不用顾忌因而失掉作业。
双倍薪酬最多付出11个月
维权事情:2009年1月,邱女士进入金华一物业公司当服务员,薪酬为770元/月,公司未与她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5月30日,该物业公司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停止劳作联系。经劳作部门调停,该物业公司向邱女士付出2009年2月至5月的双倍薪酬3080元。
法条链接:《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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