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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有哪些优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21:21
    裁定作为一种由两边当事人自愿挑选的,由裁定组织判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十分广泛的运用和开展。主要原因便是,裁定同诉讼比较,具有省时、省钱、省劲的简易性特色,能够充分体现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持和开展争议两边之间的商事联系。
    依据(裁定法)之规则,但凡合同投资者、合同买卖所、合同公司、合同挂号结算组织与合同买卖服务组织之间发作的合同争议,只需两边当事人缔结裁定协议,就能够经过裁定途径处理合同争议。
    裁定准则具有以下准则:
    (l)协议裁定的准则。当事人选用裁定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定协议。没有裁定协议,一方请求裁定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准则。当事人达到裁定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协议无效的在外。
    (3)协议统辖的准则。裁定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裁定不实施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4)不揭露裁定的准则。因为裁定往往触及商业诺言,当事人之间发作财产胶葛时,往往不肯公诸于众,因而(裁定法)第40条规则,裁定不揭露进行;当事人协议揭露的,能够揭露进行,但触及国家秘密的在外。
    (5)独立行使裁定权的准则。为确保裁定成果的公正性,(裁定法)第8条规则,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6)一裁结局的准则。依据(裁定法)第9条规则,裁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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