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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超两年一方还有权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0:02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当地婚姻挂号机关自愿挂号成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刘奇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一起出资20800元在县城市郊购买了一栋房子(住宅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隶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向居住在该房。后因两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两边自行洽谈到达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停书。调停书中协议约好:1、曾某与刘某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刘奇东随曾某一起生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子,两边均未提出切割恳求,主审法官也未干预是否有夫妻一起产业切割。曾某、刘某离婚后该房子仍由两边办理。2008年3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调停书未对夫妻共有房子切割为由,再次诉至法院,恳求切割该房的左半部分归其所有。刘某以曾某其时为了到达离婚意图,自动抛弃了房子切割,且离婚至今已二年多,现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超越了法律规则的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曾某则对刘某的抗辩理由予以否定。
分岐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核算。两边在协议离婚时,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子一栋,不进行切割,两边均有躲藏产业不切割的成心。因而,曾某在离婚两年后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超越了诉讼时效,其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之景象。由于曾某与刘某离婚时仍居住在所购房子,刘某没有对曾某躲藏房子不分的行为。离婚后两边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尽管未提出切割要求,该房子仍由两边办理。阐明两边离婚后仍有对该房子持续坚持共有状况的意思表明。现曾某提出清晰自己的产权比例,恳求切割该房子,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其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一、曾某与刘某离婚时,刘某并未对曾某躲藏、搬运、变卖、毁损该房子,两边仍一向居住在房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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