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6:44未处理股权转让改变工商挂号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原告深圳市xx丰实业开展有限公司。
被告薛xx, 男,北京xx通讯技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xx通讯技能有限公司。
一、案情
2000年6月29日,薛xx与深圳市xx丰实业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丰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薛xx赞同将所持有的北京xx通讯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xx丰公司,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xx丰公司在2000年7月1日前将购股金钱汇入xx公司帐户,在得到xx公司整体股东承认后,xx丰公司根据公司规章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力。2000年6月30日,xx丰公司托付厦门国际信托出资公司深圳证券运营部将200万元出资款以来往款的名义打入xx公司帐户,购买xx公司5%的股权。
2000年8月25日,xx公司举行股东会,整体股东一起赞同薛xx与xx丰公司之间的转股协议,并对公司原规章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公司规章将xx丰公司列为股东,写明xx丰公司所占股份份额为5%。
2000年9月5日,xx公司因公司上一任总经理申万秋回绝将公章、合同章、 运营执照正、副本交给xx公司法定代表人薛xx,薛xx遂在《北京法制报》上以丢失为由声明将公章、合同章报废。2000年9月25日,xx公司从头补办了运营执照、公章、合同章和财政章。xx公司未处理股权转让改变工商挂号。
xx丰公司以xx公司未及时处理股东改变工商挂号手续,使其无法获得合法股东身份,侵略其正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与被告薛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费200万元并补偿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xx丰公司改变诉讼请求,提出吊销其与薛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吊销的理由是xx公司的原始股东薛xx与朱春福证明其出资到位的两张发票是假发票,薛xx与朱春福实践出资并不到位,xx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虚伪的,其与薛xx根据虚伪验资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诈骗签定的,要求吊销。
另查,xx公司工商挂号资料载明:xx公司于1999年11月10日建立,注册本钱2 00万元,均以什物出资,出资人为薛xx和朱春福,其间薛xx出资120万元,朱春福出资8万元。1999年11月3日,北京天成信财物评价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天成信评价公司)对薛xx、朱春福出资出具评价摘要,摘要内容是:“我所于1999年11月承受薛xx、朱春福托付,对其预备投入xx公司的固定财物(康柏服务器等)和存货(计算机等),依照规则的评价程序,选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价,评价成果如下:薛xx委估财物的原始置办价值为 121.45万元,评价值为121.45万元,朱春福委估财物的原始置办价值为86.5元,评价值为86.5元。”1999年11月4日,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业验资阐明称:经验证,薛xx投入什物121.45万元,朱春福投入什物86.5万元,算计207.95万元,现已天成信评价公司评价陈述予以承认。薛xx、朱春福所投什物在收取运营执照后,应及时处理产业过户手续,不然,本验资陈述无效。关于薛xx多投入的1.45万元和朱春福投入的 6.5万元,待公司建立后,作“其他应付款处理”。1999年12月1日,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公司向xx公司出具关于对企业实收本钱中什物搬运的专项查帐陈述,明示查帐成果为:薛xx投入的120万元什物财物,朱春福投入的80万元什物财物均已结束搬运手续,进入企业财政帐目,本所予以承认。公司注册本钱200万元,悉数为什物财物。截止1999年11月30日,实收本钱200万元。
二、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xx丰公司与薛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的条件、转让的价格与转让的份额作了清晰的约好,转让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内容合法,未违背国家法律规则,应确定该协议有用。
股权转让协议收效后xx丰公司实行了付出价款职责后,受让方薛xx与公司负有向工商处理改变挂号存案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 31条第1款的规则,xx公司应当在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因薛xx既是xx公司的大股东,又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故薛xx应承当改变挂号的首要职责。改变挂号的执行者xx公司没有根据证明其未能处理的合理事由,对此,出让方改变挂号的首要职责人薛xx与xx公司应负首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4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2款、第36条之规则判定:驳回xx丰公司免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诉讼请求;xx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处理xx丰公司与被告薛xx股权转让改变挂号事宜。
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定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处理工商改变挂号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和受让方在本案中能否行使合同免除权的问题。
(一)未处理股权转让改变工商挂号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本案原告xx丰公司与被告薛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的条件、转让的价格与转让的份额均作了清晰的约好,是两边当事人一起的意思表明,且协议的内容合法,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有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过整体股东过半数的赞同。”第36 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xx公司的股东薛xx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即xx丰公司转让股份后,xx公司于2000年8月25日举行股东会,整体股东一起赞同薛xx与xx丰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对公司原规章进行了修正,已将xx丰公司列为股东,亦写明xx丰公司所占xx公司股份份额为5%。此刻,两边当事人股权转让行为已契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收效要件的规则,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00年8月25日xx公司股东会议抉择经过之日起开端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1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根据这一规则,有的观念以为股东改变工商挂号是承认受让人获得股权的根据。咱们以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改变工商挂号是一种宣示性挂号,它只起到将公司承认的股东替换公布于众的效果,非经挂号,不得对立第三人。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和受让人股东权力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挂号程序的结束为条件。本案中,薛xx和xx公司尽管没有及时实行股权转让改变的工商挂号,但随着xx公司股东大会的抉择和公司规章的修正,xx丰公司已开端依照投入xx公司的本钱额享有所有者的财物收益、严重事项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其享有的股东权力并没有得到损害。
(二)受让人在本案中不能行使合同的免除权
本案原告xx丰公司以薛xx隐秘其注册资金出资不实,xx公司虚伪注册为由提出吊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咱们以为,此诉讼请求的现实根底与在申述书中提出的免除合同之诉的现实根底是不同的,在请求事项上是两个相并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单纯诉讼请求的改变,对此xx丰公司既能够另行申述,法院也能够作为一起诉讼兼并审理。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吊销合同之诉后,免除合同之诉应等候吊销合同之诉的审理成果,即免除合同之诉应先间断审理,待吊销合同之诉审理结束后再康复审理。但本案中,xx丰公司提出的吊销合同之诉的事由并不影响免除合同之诉的审理,首要有以下三点理由:榜首,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是两边签定合同时股权价值的市值,而不是xx公司的注册资金。第二,两边的转让价格是根据xx公司股权市值的评价,xx丰公司在明知xx公司注册本钱为200万元的情况下之所以用200万元购买了xx公司5%的股份是因为看好了xx公司与有关大学等教研单位签定了技能合作项目,xx丰公司在诉讼中也清晰表明之所以与薛xx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其在签定协议时知信xx公司有未来开展的远景。第三,xx丰公司供给的现有根据只能证明评价陈述根据的什物发票不真,尚不足以证明薛xx的什物出资虚伪。因公司是运营性安排,其注册本钱仅仅公司注册建立的条件,公司的开展远景、收益是由公司运营决议的。即便出资不到位,也并不必定导致公司依法建立运营后股东转让的股权有瑕疵。所以,公司建议股东出资不到位与建议股东转让股份行为是否存在诈骗之间无必定的因果关系。故该现实理由不构成本案中合同诈骗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
综上,法院对本案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