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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22:23
我国的提存准则是使债款联系消除的一项重要民法准则。提存准则的完善对平衡利益联系和确保市场机制平稳运转大有裨益。那么,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怎么确认?《提存公证规矩》怎样规矩?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提存保管期限
依据司法部实施的《提存公证规矩》规矩: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力和责任。公证处应当采纳恰当的办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蜕变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收取或超越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能够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时刻保管或长时刻保管将危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越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越二十年无人收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产业;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二、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
(二)提存之债实在、合法;
(三)契合本规矩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矩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奉告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而原因回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发生提存的效能。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能够处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契合前两款规矩的,公证处应当回绝处理提存公证,并奉告申请人对回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证处应当检验提存标的物并挂号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检验。检验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造检验笔录。
检验笔录应当记载检验的时刻、地址、办法、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品种、标准、价值以及寄存地址、保管环境等内容。检验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在检验笔录上签名。
对难以检验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依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经检验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选用封存、托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办法。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依据后,由债款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第十五条 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的,公证处能够延聘专业组织或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力和责任。公证处应当采纳恰当的办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蜕变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收取或超越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能够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时刻保管或长时刻保管将危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越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越二十年无人收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产业;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提存保管期限”的法令内容。提存准则的树立和完善,有利于债款纠纷的及时处理,更好地平衡债务人和债款人两边的利益冲突,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如果您的状况较为杂乱,听讼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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