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准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1:09
合同签定后什么时分建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只要在合同建立的时刻后,签定合同的两边才干依据合同就事。怎么精准确认合同建立的时刻呢?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期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协助。咱们一同来看看吧。
合同建立时刻
1、一般规则。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
2、合同书方法的合同建立时刻
合同法第32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建立。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未能终究达到共同,因而一般不能以为合同建立。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不在同一时刻的,终究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
3、确认书方法的合同建立时刻
合同法第33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在此状况下,确认书具有终究许诺的含义。
合同的实践建立。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此刻可从实践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现已形成了合意和合同联络,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纳书面方法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定合同联络的实践存在。
注意事项
1、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了许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许诺抵达拖延。依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承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了许诺,但因为其他原因(如因为邮政部分传递函件拖延)而导致许诺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在此状况下,假如要约人没有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而不承受该许诺,则许诺应视为有用,许诺收效时刻按许诺告诉实践抵达要约人的时刻确认。
怎么确认许诺是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宣布的呢?这就要依据要约的方法来确认许诺宣布的时刻。假如要约是以函件或许电报宣布的,许诺期限自函件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端核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核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端核算(拜见《合同法》第24条)。
2、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假如要约人指定了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许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3、以直接对话方法作出许诺,应以收到许诺告诉的时刻为许诺收效时刻,假如许诺不需求告诉的,则受要约人可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法作出许诺,一旦施行许诺的行为,则应视为许诺的收效时刻。假如合同有必要以书面方法缔结,则应以两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分,才为许诺收效时刻。假如合同有必要经同意或挂号才干建立,则应以同意或挂号的时刻为许诺收效的时刻。
4、需求签定确认书的景象。一般状况下,许诺抵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建立,但有时,当事人在商量中会提出以一方或两边签定终究的确认书合同才干正式建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
确认书实践上是与许诺联络在一同的,两边达到协议今后,一方要求合同建立以其终究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宣布的确认书实践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终究的许诺。可见,确认书是许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别是否作出许诺的要素。假如一方在经过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订约时,提出要以终究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宣布确认书曾经,两边达到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开始协议,对两边并无真实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许诺曾经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定确认书,而不受开始协议的拘谨。当然,两边在达到开始协议今后,一方违背已达到的开始协议,不签定确认书是有差错的;并因其差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任利益的危害,则有差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职责。至于许诺人在已作出许诺今后,又提出签定确认书的问题,则实践上是要推翻或否定现已建立的合同,因而构成违约。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合同建立时刻等相关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合同建立时刻
1、一般规则。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
2、合同书方法的合同建立时刻
合同法第32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建立。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未能终究达到共同,因而一般不能以为合同建立。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不在同一时刻的,终究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
3、确认书方法的合同建立时刻
合同法第33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在此状况下,确认书具有终究许诺的含义。
合同的实践建立。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此刻可从实践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现已形成了合意和合同联络,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纳书面方法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定合同联络的实践存在。
注意事项
1、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了许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许诺抵达拖延。依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承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了许诺,但因为其他原因(如因为邮政部分传递函件拖延)而导致许诺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在此状况下,假如要约人没有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而不承受该许诺,则许诺应视为有用,许诺收效时刻按许诺告诉实践抵达要约人的时刻确认。
怎么确认许诺是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宣布的呢?这就要依据要约的方法来确认许诺宣布的时刻。假如要约是以函件或许电报宣布的,许诺期限自函件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端核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核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端核算(拜见《合同法》第24条)。
2、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假如要约人指定了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许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3、以直接对话方法作出许诺,应以收到许诺告诉的时刻为许诺收效时刻,假如许诺不需求告诉的,则受要约人可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法作出许诺,一旦施行许诺的行为,则应视为许诺的收效时刻。假如合同有必要以书面方法缔结,则应以两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分,才为许诺收效时刻。假如合同有必要经同意或挂号才干建立,则应以同意或挂号的时刻为许诺收效的时刻。
4、需求签定确认书的景象。一般状况下,许诺抵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建立,但有时,当事人在商量中会提出以一方或两边签定终究的确认书合同才干正式建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
确认书实践上是与许诺联络在一同的,两边达到协议今后,一方要求合同建立以其终究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宣布的确认书实践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终究的许诺。可见,确认书是许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别是否作出许诺的要素。假如一方在经过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订约时,提出要以终究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宣布确认书曾经,两边达到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开始协议,对两边并无真实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许诺曾经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定确认书,而不受开始协议的拘谨。当然,两边在达到开始协议今后,一方违背已达到的开始协议,不签定确认书是有差错的;并因其差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任利益的危害,则有差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职责。至于许诺人在已作出许诺今后,又提出签定确认书的问题,则实践上是要推翻或否定现已建立的合同,因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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