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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0:14
法院立案统辖《》第18条第3款规则:“自诉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谓自诉案子,是指由被害人自己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子。这类案子不需要侦办机关侦办,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
(1)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即规则的凌辱、诽谤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优待案以及侵吞案。关于这些案子,只要被害人或许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通知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包含: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阻碍通讯自在案,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案,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侵略案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以及归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则的,对被告人能够判处3年以下惩罚的其他细微刑事案子。关于上述所列八项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在审理自诉案子过程中,假如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有必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过,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过另案移交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3类案子,从性质上说原本归于公诉案子规模,若成为自诉案子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
(1)被害人能供给依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侵略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并现已作出书面决议如不立案、吊销案子、不申述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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