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8: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7日
为依法惩治不尽职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
(一)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或许轻伤9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许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形成伤亡到达前款第(一)项规则人数3倍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前款规则的丢失成果,不报、迟报、谎称或许授意、指派、强令别人不报、迟报、谎称事端状况,致使丢失成果继续、扩展或许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冒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则的,按照该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景象,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违法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违法并收受贿赂,一起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还有规则外,以不尽职违法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行为,放纵别人违法或许协助别人躲避刑事处分,构成违法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共谋施行的其他违法共犯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既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又以非职务行为与别人一起施行该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其他违法的共犯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 国家机关担任人员违法决议,或许指派、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则的不尽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以“团体研讨”方式施行的不尽职违法,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则追查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关于详细履行人员,应当在归纳确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对立定见、损害成果巨细等情节的基础上决议是否追查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惩罚。
第六条 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追诉期限,从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有数个损害成果的,从最终一个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依法或许受托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不尽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的规则,适用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说规则的“经济丢失”,是指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时现已实践形成的财产丢失,包含为拯救不尽职违法所形成丢失而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继续发作的经济丢失,应同时计入不尽职违法形成的经济丢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逃跑、去向不明,或许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越诉讼时效等,致使债务现已无法完成的,无法完成的债务部分应当确定为不尽职违法的经济丢失。
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后,违法分子及其亲朋自行拯救的经济丢失,司法机关或许违法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拯救的经济丢失,或许因客观原因削减的经济丢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形成严重损害成果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从严惩办。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7日
为依法惩治不尽职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
(一)形成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或许轻伤9人以上,或许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许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形成伤亡到达前款第(一)项规则人数3倍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丢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前款规则的丢失成果,不报、迟报、谎称或许授意、指派、强令别人不报、迟报、谎称事端状况,致使丢失成果继续、扩展或许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冒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则的,按照该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景象,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的违法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违法并收受贿赂,一起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还有规则外,以不尽职违法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不尽职行为,放纵别人违法或许协助别人躲避刑事处分,构成违法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共谋施行的其他违法共犯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既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其他违法,又以非职务行为与别人一起施行该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不尽职违法和其他违法的共犯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 国家机关担任人员违法决议,或许指派、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则的不尽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以“团体研讨”方式施行的不尽职违法,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则追查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关于详细履行人员,应当在归纳确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对立定见、损害成果巨细等情节的基础上决议是否追查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惩罚。
第六条 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追诉期限,从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有数个损害成果的,从最终一个损害成果发作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依法或许受托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不尽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的规则,适用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说规则的“经济丢失”,是指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时现已实践形成的财产丢失,包含为拯救不尽职违法所形成丢失而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继续发作的经济丢失,应同时计入不尽职违法形成的经济丢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逃跑、去向不明,或许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越诉讼时效等,致使债务现已无法完成的,无法完成的债务部分应当确定为不尽职违法的经济丢失。
不尽职违法或许与不尽职违法相关联的违法立案后,违法分子及其亲朋自行拯救的经济丢失,司法机关或许违法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拯救的经济丢失,或许因客观原因削减的经济丢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形成严重损害成果的,按照不尽职罪的规则从严惩办。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