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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 相关保险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1:25
【关键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革除职责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关于免责条款,稳妥人有必要清晰阐明。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应视为稳妥公司尽到了清晰阐明的职责。 
【案情】 
原告:张XX,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XXX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以下现实无异议: 
2003年3月,原告托付刘X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处理机动车辆投保,稳妥车辆为奥迪A6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黑E66673。2003年3月4日,原、被告签定稳妥合同,机动车辆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为原告,号牌为黑E66673,厂牌型号为奥迪A6 1.8(德国原装),其间全车盗抢险稳妥金额346667元,保费2634.7元,稳妥费算计11315元。稳妥单还特别约好:上年无赔款优待15%,全车盗抢险承保区域限北京市。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付出被告稳妥费11315元。 
2003年7月17日10时40分许,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东营市聚丰大酒店门口被盗,2003年11月20日,山东省沿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山东省沿海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为原告出具证明,证明此案至今未破。2003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车辆盗抢事端的索赔要求,同年12月19日,被告宣布拒赔告诉书,被告以为,依据特别约好规则,该事端不归于补偿职责规模,不予赔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稳妥合同中的特别约好“全车盗抢险承保区域限北京市”是否合法有用?对该特别约好被告在缔结稳妥合一起是否向原告特别阐明?针对以上焦点原告供给如下依据: 
依据一、机动车辆归纳车辆归纳稳妥条款一份,证明此条款内容没有任何关于地域方面的约束,原告向被告投保全车盗抢险,被告应依照合同履行职责,不该有超出地域方面的约束。被告对该依据无异议,但以为盗抢险归于特别约好,特别约好的部分在稳妥单中,此依据不能阐明盗抢险的具体内容。 
依据二、机动车辆稳妥投保单范本一份,证明原告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更没有看到盗抢险区域约束的字样,被告违背稳妥法的相关规则,被告有其业务员虚伪签字,私行添加关于盗抢的约束部分。被告对该依据不认可,以为该投保单是空白的。 
依据三、查询笔录一份(复印件)、刘奕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方没有在任何合同文本上签字,被告在其应当由原告方签字的当地代签。被告以为以上证人未出庭,对其证言不予认可。 
被告为证明其建议,供给如下依据: 
依据一、2003年3月4日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载明:特别约好盗抢险限北京市;投保人声明中记载:“自己对稳妥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职责革除条款、被稳妥人职责等均已了解,并 赞同恪守”,投保人处签有“刘X”姓名。证明:其时特别约好盗抢险限北京市,投保单有原告托付人刘X的亲笔签名。原告以为投保单上刘X的签名是虚伪的,恳求对其签名进行判定。 
依据二、1998年被告下发的《关于几顶车辆稳妥业务的若干规则》的告诉一份,证明关于外地车牌的盗抢险被告从1998年开端一向履行上述规则。原告以为该依据与本案无关,该规则是被告公司内部规则,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依据三、出险车辆信息表一份,证明在2002年8月26日、2002年12月11日、2002年2月25日期间被告现已依照约好的职责进行过理赔。原告以为该依据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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