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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2:33
【案情】
高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一天,高某带领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余某不小心掉进路旁未加盖约70公分深的粪池。高某嫌脏不愿跳入粪池救人,而仅仅大声呼救,但周围无人。过了几分钟的时刻,一位农人路过此地,得知幼儿余某掉下粪池,毫不含糊地将余某救了上来。但由于耽误时刻较长,余某经抢救无效逝世。
【不合】
关于高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理由是高某不存在应活跃救人的法定责任、也不存在职务上的责任,幼儿的风险状况也不是由其引起,因而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只能遭到品德的斥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高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或许会发作损害幼儿生命的或许性,却听任了幼儿逝世损害成果的发作,所以其在片面上是直接成心。在客观上,高某的行为形成幼儿的逝世,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本案归于不作为方式的违法。
所谓不作为违法是相关于作为违法而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施行法令要求的某种行为的活跃责任,可以施行而未施行,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损害成果,按照法令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建立不作为违法在客观上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
榜首、不作为违法的行为人有必要负有特定的作为责任,这是建立不作为违法的条件条件。这种作为责任是一种法令意义上的作为责任,并且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责任,而不是一般法令意义上的作为责任,更不是品德责任。本案中高某负有救助池中余某的“作为责任”,其见余某掉入粪池有生命风险而不救,致使余某逝世,则是“不作为”违法。
第二、不作为违法的行为人可以实行特定的作为责任而不实行。法令要求行为人实行作为责任,是以行为人可以实行,即具有实行责任的才能为条件的。因而,只要内行为人可以实行而不实行的条件下,才是不作为。所谓可以实行责任,是指行为人本身有才能和客观上有条件实行责任,也便是有实行责任的或许性。假设行为人没有满足的才能或许遭到客观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实行责任,或许实行责任仍未能防止损害成果发作的,都不是不作为。高某在可以实行责任的条件下而不实行,构成了不作为违法。
第三、行为人不实行特定作为责任形成或许或许形成损害成果。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损害成果并不是违法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作为违法中既存在风险犯,也存在成果犯。因而笔者以为建立不作为违法并不要求必定要有损害成果的发作,只要使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处于某种风险状况,或许形成损害成果的发作就可以构成不作为违法。
第四、作为责任的不实行与已形成或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形成或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之间的一种内涵的、实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络。笔者以为假设行为人不实行特定责任的行为与现已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构成不作为违法,因而也就不能追查他们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假设高某活跃实行了自己的作为责任,在余某掉入粪池后就将其救出并立刻送往医院治疗,可是由于长时间缺氧,余某现已完全没有救活的或许性,因而医师回绝救治,余某逝世。那么医师对余某的逝世是否应该承当刑事责任,构成不作为违法呢?笔者以为医师的回绝救治与余某的逝世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由于他是由于长时间缺氧,现已没有救活的或许性医师才会回绝救治,即便医师活跃救治他仍是会逝世。因而医师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本案中,高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依据其工作上的要求,她负有维护幼儿安全的作为责任,她在余某掉入粪池后有责任并且客观上又可以施行抢救孩子的职务行为时,却由于怕脏而未实行这种职务行为,最终导致余某逝世的严峻成果,因而,高某构成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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