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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有什么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2:52
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职责的性质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职责,其性质归于缔约差错职责。所谓缔约差错职责,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给坚信该合同可以建立有用的另一方当事人构成危害时,有差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按差错程度分管相应职责的法令准则。
其特色有四:
其一缔约差错职责是民事职责;
其二缔约差错职责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职责;
其三缔约差错职责是以诚实信用准则为法令根底的民事职责;
其四缔约差错职责是以补偿对方丢失为结果,以补偿性承当方法为特征的民事职责。
在民事职责中,它处于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相并排的位置。它既非以建立有用的合同为条件的违约职责,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条件的侵权职责,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为差错而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该种职责由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初次提出,为了补偿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短缺,德国判例迅行将缔约上差错职责发展为一项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吊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差错职责,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效果的根底上必定缔约差错职责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准则。缔约差错职责的构成可概括为两类:其一是合同缔结商量中,要约人的缔约差错职责,其特色是职责发生在缔约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含被吊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差错职责,其特色是职责发生在缔约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现已协调一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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