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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逃逸”的理解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1:08
对交通事故“逃逸”的了解和确定
依据《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交通闯祸逃逸”,是指发作路途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责任,驾驭或许遗弃车辆逃离路途交通事故现场以及逃跑躲藏的行为。
在确定因闯祸者逃逸而致被害从逝世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闯祸者自己逃离现场,但有别人施行了救助行为,在送被害人抢救的途中或许在在抢救过程中被害人伤重逝世。在这种情况下,闯祸者尽管没有施行救助行为,但由于介入了别人的救助行为这一要素,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和闯祸者的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止。对闯祸者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分;
(二)闯祸者在肇过后施行了救助行为,但在救助过程中被害人逝世,闯祸者为躲避责任而弃尸逃逸的,在这种景象下,被害人的逝世原因是交通闯祸行为和救助措施不力,和闯祸者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是假如闯祸者仅仅是将被害人送到医疗机构然后逃逸,致使医疗单位因无人承当医疗费用而回绝抢救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在此被害人的逝世和闯祸者抛弃抢救而逃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闯祸者就应承当“因逃逸面致人逝世”的刑事责任;
(三)闯祸者在肇过后,为躲避责任,成心将被害人搬运至清静场所,乃至躲藏埋葬被害人然后逃离现场的。关于这种景象,笔者以为闯祸者藏匿、搬运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由于在此闯祸者的片面方面现已发作了转化,他对被害人的逝世这一成果不再是出于过错,而是听任乃至是期望。闯祸者由于其从前的闯祸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亟待救援的境地,闯祸者具有施行救助行为的法定责任。当闯祸者在片面上期望或许听任被害人逝世成果的发作,客观上回绝实行救助被害人的责任,当被害人逝世与闯祸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闯祸者即构成成心杀人罪,与其前行为所构成的交通闯祸罪数罪并罚;假如其交通闯祸行为除形成该被害人重伤外并无其他严重成果发作,则建立吸收犯,其成心杀人行为吸收交通闯祸行为,只按成心杀人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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