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劳动合同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动合同停止:
(一)劳动
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好的劳动合同停止条件呈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逝世的;
(五)用人单位闭幕,或许被依法吊销、宣告破产,或许因其它原因停止的;
(六)呈现其它法定停止条件的。
依据该条第五款规则,用人单位闭幕,或许被依法吊销的,劳动合同停止。该款规则是劳动合同停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因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则,用人单位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联系就依法停止了,两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