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受害赔偿第三人该担承担多少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3:18
 工作原因:2011年2月砚山县某家电修理部负责人李某收到我州广南县法院的传票,告诉其于2月12日作为第三人到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参与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同雇员受害补偿纠纷案的庭审。该案诉讼请求多达三十余万元的补偿标的额,某家店修理部负责人李某没有遇到过这种工作,一下慌了脚,不知怎么处理是好。所以只好到圆合圆律师业务所寻求协助,托付律师全权署理其所涉的诉讼业务。
本来广南县某银行的空调机2009年9月呈现了问题需求修补,打电话聘请砚山县某家店修理店上门修理,但其时已接近新年,生意太多,派不出师傅,所以没有派工到该银行修理。不知是何原因,受害者即本案原告之子袁某自己带着学徒到该银修理空调。在修理空调机结束预备收工后,当袁某从室外阳台爬进室内,预备把铝合金升降梯拉回来的时分,不小心铝合金梯子触到了室外的高压电线,袁某当场触电身身亡,由此两边产生纠纷。该案历经广南县一审判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砚山县某家店修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处理难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袁某与被告之间归于联系仍是承包联系?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第三人是否应该担承当职责,承当多少?
听讼网律师承受第三人的托付之后,承办律师通过仔细的搜集根据及查阅相关资料后,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根据:其一,砚山县某修理部2009年19日至21日派工修理服务信息清单,用予证明在被告修理发作事端导致受害者逝世期间并没有指受害人袁某到被告处修理空调的现实;其二,第三人砚山县某电器修理部雇员信息登记表及砚山劳作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告诉,用予证明第三人与受害者袁XX不存在雇佣或许其他现实的劳作联系,其三,证人证言,用予证明受害人系自在活动修理人员,死前一向寓居广南,与第三人没有发作法律上或许现实上的联系。通过以上首要根据及相关资料,署理人以为:从本案现实上看,第三人与受害人没有构成任何劳作联系,受害者袁XX系活动电器修理人员,其为被告修理空调之现实构成承包联系。第三人关于受害者XX的逝世没有任何片面上差错,一起没有构成雇佣性质的劳作联系,也没有法律根据承当关于其逝世的成果不承当任何职责。署理人以为让第三人承当袁XX逝世的成果是不符合现实的,一起也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署理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定,革除第三人的补偿职责。
判定成果:通过法庭审理及当事人在法庭内的举证质证,法院以为,原告未能供给充沛的根据证明受害者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存在雇佣法律联系,应当依法承当举证不能的民事职责。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提交的袁某生前与第三人的三次通话记录又不足以证明袁某与第三人砚山县某电器修理部存在雇佣法律联系。因而,法院以公正准则判定被告向原告承当三万元人民币的精力抚慰金,而第三人砚山县某电器修理部及负责人李某不承当价格任何民事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