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2:2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
(三)有契合国务院规则的注册资本;
(四)有满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建立挂号。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发给营业执照;对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不予挂号。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还应当履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