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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3:37
旅行本来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作业,可是不免也会呈现一些胶葛,一般找导游就会处理问题,假如和洽导游团闹出胶葛的话,那么就需要联络旅行公司处理问题了。北京律师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旅行合同胶葛判定书范本
原告陈xx,住×××。
托付代理人陈x(原告父亲),住×××。
托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浦东营业部,注册地上海市xx号602-3室,实践运营地上海市xx楼。
担任人余xx,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浦东营业部旅行合同胶葛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谷丽云独任审理。原、被告的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与被告签定旅行合同,为全家20人报名参与被告组织的10月16日发团的北京夕阳红六日游,当日付出旅行款人民币29,800元。
原告之所以挑选被告,一方面是被告供给的行程中有香山的组织,这是许多家人去北京仅有的意图;另一方是因为家人中有许多老弱病残,被告容许供给一辆21座的金龙车全程伴随,行程有保证。但由于被告作业不到位,起程的火车票很晚才交给原告,且二十个人分四个不同的车厢,家人之间无法照顾。
到了北京后,接团的也并非被告许诺的其终年驻京办事处的地接,而是北京灵通旅行社的导游,21座金龙车更是不见踪影,地接旅行社分配的车辆有时让原告家人在北风中长时刻等候,并时不时要求原告家人下车步行到景点,导致原告家人苦不堪言,并不得不“自愿”抛弃许多景点的玩耍。
第五天是原告家人最为等待的香山游,却被导游奉告没有香山游的组织,致此,原告家人的北京游成了当之无愧的受虐游。现原告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旅行合同中虽约好托付组团,但被告并未奉告原告何为托付组团、托付何人,仅注了一个地接,详细也未征得原告的书面赞同。加之被告所作的其他种种虚伪许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诈骗,故向法院申述,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旅行款29,800元;
2、判令被告承当赔偿金29,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上海xx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浦东营业部辩称,根据原告本次旅行的行程单,行程包括了北京的著名景点,其间对香山的景点有特别注明的,即若遇交通拥堵是要撤销的,所以原告称许多家人此行程的仅有意图是看香山,十分勉强。原告称被告许诺会组织21座的金龙客车全程伴随,与合同约好的空调车不符。
而作为旅行社来说,为了游客,不会过早把火车票交给游客,以防发作丢失等状况。火车票不在同一车厢,属正常现象,因被告没有才能做到这一点。合同中所写的地接是指当地详细担任接待作业的旅行社,不是被告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原告以为地接便是被告的分支机构,是误解了,且合同上也约好了由当地的地接来担任接待作业。
至于泊车场到景点步行时刻较长,也是景点的泊车组织决议的,不是被告能够操控的作业。行程单上写明香山公园假如发作堵车,就不再组织香山的景点,在签约的时分也和原告说清楚的。加之行程表上的香山游是组织在游程的最终一天,原告的家人当晚要坐飞机回沪,为了保证游客能够赶上当天的航班,为了游客的利益考虑,撤销香山景点也是契合合同约好和实践状况的。被告以为,被告没有隐秘任何应当奉告的状况,托付组团是合同约好的,由地接来完结作业,也是合同中注明的,原告就不能说不知道该状况。综上,被告除赞同根据合同约好交还原告每人10元的门票费用外,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定《上海市国内旅行合同》一份,约好,旅行路途称号:北京夕阳红五日游,组团方法:托付组团(被托付方地接),…旅行交通:当地空调车,规范:视人数组织车辆…原告应交纳旅行费用总额29,800元。该合同使用阐明第四条约好:旅行社托付组团的,须事前奉告并征得旅行者书面赞同。
合同所附行程单对每天的行程作了详细组织,其间第五天注明:早游香山公园(如堵车不能前往旅行,为了不影响后续行程,由导游现退门票10元/人)。随后颐和园,赏碧水涟漪的昆明湖,观苍翠如黛的万寿山,十七孔桥(旅行2小时);观赏厨刀具店,赠:军事博物馆或首都博物馆(旅行50分钟),途经远观中华世纪坛外景(鸟头)、中央电视台新址外景(鸟腿),观赏我国红展现,晚上乘飞机回上海。
行程单上还有字体扩大和加粗的特别提示:如香山公园堵车不能前往旅行,为了不影响后续行程,由导游现退门票10元/人。签约当日原告付清悉数旅行费29,800元。原告家人一行20人乘火车抵达北京后,由案外人北京灵通旅行社地接,并由该旅行社分配旅行车辆,该旅行社的导游李海玉伴随。
行程最终一天,即2009年10月20日,导游出具证明,称:上海一行20位游客09年10月17日到09年10月20日北京观赏旅行期间,北京导游行程上没有香山这一景点,没有去观赏。……有一顿晚餐未吃,回到上海组团社交还。原告家人一行乘当晚18时的航班回沪。原告以为整个旅行进程与被告许诺的存在较大收支,被告的行为存在诈骗,乃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供给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阐明,证明称:上海陈xx等二十名游客十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日在北京旅行期间,因该时期香山路途拥堵,且游客当天要坐飞机返沪,为防止耽搁游客乘机,我社不组织原定香山行程,也未向导游指使使命。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被告工商查档资料、旅行合同(含行程单)、旅行费发票、北京灵通旅行社导游李海玉出具的证明(四份),被告供给的北京xx旅行社的书面阐明、原告家人一行返程机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说,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上海市国内旅行合同(含行程表)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承认,两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实行自己的合同职责。现行程已实行结束,原告以为实行进程中被告存在许多诈骗行为,即口头许诺组织21座金龙客车全程伴随、地接是被告在北京的常驻旅行社均与实践不符;香山公园景点堵车才会撤销,而导游奉告的状况是底子没有组织此景点,与约好不符,因被告对其间的口头表述不予承认,根据现有根据,对原告的上述说法,本院无法承认。
在整个旅行进程中被告或许存在服务上瑕疵及不足之处,但原告以被告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被告承当“退一赔一”职责的根据尚不充沛,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撑。被告赞同交还原告香山门票及一次餐费,与约相符,于法不悖,予以允许。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法》第四条、第四十条榜首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浦东营业部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原告陈xx人民币4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职责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折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陈xx、被告上海xx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浦东营业部各担负322.5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便是相关答复,旅行胶葛发生后应该及时的进行的处理,否则会给旅行进程带来更多的费事,旅行胶葛大部分都是能够很快处理的,杂乱的便是旅行团自身便是有问题的,强制消费这些状况时有发作,还期望我们慎重挑选跟团旅行。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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