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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公司清算程序转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5:43

公司清算程序转化的实务问题
 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文中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严厉规则了公司清算人的职责与职责,要求清算职责人依法进行清算,并在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跟着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我国的破产案子将大幅添加。怎么有用处理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以此为题进行讨论。
在公司闭幕清算向破产程序的转化过程中,触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重讨论两方面的实务问题。
首要公司闭幕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的条件
现已开端闭幕清算的公司,在满意何种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这是公司闭幕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联接需求处理的首要问题。
呈现闭幕原因的公司在闭幕清算程序刚开端时,其切当的财物负债状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通过产业和债款债款的整理之后,公司财物是否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应可清晰。在公司产业超越债款时,闭幕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产业缺乏以清偿悉数债款时,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八条及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即应发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闭幕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的一般条件。
司法实践中,公司在闭幕清算进行到必定阶段甚至在产业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财物缺乏赔偿债款的景象常常会发作。虽然从实践价值而言,此刻的公司产业不能清偿悉数债款,现已契合破产法规则的破产原因,可是,公司与债款人之间就清偿份额达到宽和而清偿悉数债款时,是否仍需求依照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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