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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4:33
根据担保法的规则,质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确保方法,而质押标的能够分为动产和权力两类,能够出质的权力是比较多的,如股权、收据、商标等,那么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股权质押是不是等同于股权出质
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相同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两者仅仅叫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二、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务规模的效能
因权力质押,法令未作特别规则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则,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务规模,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好。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规模的规则。首要包含:主债务、利息、拖延利息、实施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则为质权担保规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则,但台湾有学者以为违约金替代因不实行之危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关于不适当实行所约好的违约金,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不归于担保规模。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则,“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法令对质押担保规模的规则,有两方面的效果:一是为当事人约好担保规模供给参阅,或许说供给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规模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令对质押担保规模的规则,归于恣意性标准,当事人在约好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规模所作的约好与法令规则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是不是等同于股权出质”问题进行的回答,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相同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两者仅仅叫法不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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