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行政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0:41(一)不合法运营广告
不合法运营广告是指违背《广告法》的规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运营证照,私行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运营规模从事广告运营活动。不合法运营广告的详细行为如下:
1.无证运营广告,即没有处理《广告运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终年性的广告运营活动,仍是从事临时性广告运营活动,都归于违法行为。
2.超出运营权限规模运营广告。《广告运营许可证》对广告运营的规模有清晰的界定。凡超出运营规模的广告运营活动,均属不合法运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运营部分从事广告运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吸引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安排、外籍人员未经我国的具有外商广告运营权的广告运营单位的署理,直接在我国境内承包广告。
5.未经有关部分同意,承办运营性印刷品广告、资助广告、很多发行邮递广告等。
关于不合法运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广告管理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广告运营者违背《法令》第六条规则,无证照或逾越运营规模运营广告业务的,撤销其不合法运营活动,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伪广告
虚伪广告,是指以诈骗方法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扬。
发布虚伪广告的详细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产品、服务自身便是虚伪的。
(1)广告中有关产品质量、功能、成效等的阐明,不符合产品的实践质量、功能、成效等。
(2)私行改变食物、药品、农药等特别产品的《广告审批表》同意宣扬的内容,进行虚伪、夸张宣扬,诈骗、误导顾客。
(3)使用虚伪广告招生办学、训练技能。
(4)发布虚伪的“致富信息、实用技能”广告骗得钱财。
(5)无产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得购物款,不合法牟利。
2.广告主毛遂自荐的内容与实践不符。
(1)谎报自己已取得出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谎报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则规范、认证合格,并取得专利等;谎报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