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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后能再申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2:29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被实行人不实行法院判定成果的时分,债权人能够请求强制实行,强制实行有必定的期限,假如被实行人不实行的法院就会强制实行,但请求人也能够吊销实行请求,那么吊销实行后能再请求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案情】
2014年8月10日,冯某与李某签订了调解书,冯某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李某告贷5万元。因冯某未按调解书实行,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请求强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冯某与李某暗里达到还款协议,2014年12月9日,李某向法院请求吊销实行,法院完结实行。因冯某仍未按还款协议实行,2016年8月12日,李某再次请求实行。
【不合】
关于李某能否再次请求实行,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不能再次请求实行。首要,吊销即吊销、消除的意思。吊销请求即请求实行人消除作为实行根据的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作为实行根据的收效法令文书根据失去了法令效能,当然不存在再次请求实行的问题。其次,完结实行意味着实行程序完全、不可逆转的完毕,不存在康复的可能性。因而,因吊销请求而完结实行后,请求实行人不能再次请求实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因实行请求已过实行时效不能再次请求实行。尽管《民诉法解说》第五百二十条规则因吊销请求完结实行后,在实行时效期间内能够再次请求实行,可是李某的实行请求显着现已超越实行时效,故法院不该予以受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李某能够再次请求实行。《民诉法解说》第五百二十条规则,因吊销请求而完结实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请求实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请求实行的,实行时效因其提起实行请求而中止。李某的实行时效因其榜首次请求实行而中止,李某的再次实行请求未超越实行时效,因而,李某能够再次请求实行。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主要有:
榜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一)请求实行吊销请求的;……” 实行完结是指在民事实行程序中,因发作法定事由,民事实行机关现已没有必要或许没有可能持续施行实行而完毕民事实行程序的准则。我国强制实行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准则,实行开端根据债权人请求,答应债权人吊销悉数或许部分请求,以完结实行程序。可是,吊销仅发作债权人抛弃本次实行程序的作用,吊销后康复到未请求实行时的状况,能够再就同一实行根据请求实行。
第二,《民诉法解说》第五百二十条规则,因吊销请求而完结实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请求实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的景象中,第(三)项、第(五)项在客观上也都存在当状况改动时实行程序再次发动的可能性。
第三,《诉讼时效规则》第十二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述状或许口头申述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申述状或许口头申述之日起中止。在债权人吊销请求的状况下,因为其请求实行时效现已因其请求实行而中止,所以,再次请求实行的时效应从适用时效中止后从头核算。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请求强制实行,从这时起适用实行时效中止。
综上所述,因吊销请求而完结实行后,当事人在请求实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而,李某的再次请求实行在实行时效期间内,其有权再次提出实行请求,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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