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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相关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3:39

马随义和别的五名乡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办赞誉大会,对参与救捞作业的五名乡民给予赞誉,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赞誉。镇政府对他只是给予赞誉。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照见义勇为者承受赞誉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遭到了在场大众的哄笑。乡民和马随义都怒火中烧,都以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体现杰出,应当给予赞誉奖赏;而且以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赞誉条件而不予赞誉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拯救自己遭到危害的声誉,屡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以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赞誉,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赞誉的奖赏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声誉权,可是该案只是如此简略吗?笔者以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的确也是行政不作为而损害了马随义的荣誉取得权。
关于荣誉取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不然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地也倾向于否定说。大都学者建议:荣誉权享有的条件是主体有杰出贡献,而且要求有组织的供认并颁布荣誉,因而在颁布荣誉之前是不能享有荣誉权的,即不能享有荣誉取得权。
荣誉取得权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取得荣誉的权力,即自然人、法人或集体关于因他们的行为而颁布的荣誉有取得的权力,任何第三人不得阻碍,阻遏其取得,也不得侵吞其应取得的荣誉。其二,取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力。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颁布时颁布的物质奖赏,另一方面是颁布荣誉后给被颁布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关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取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吞或阻遏其取得
关于第二方面能够归入上面所说的物质利益取得权,在此不再评论。假如借用该学者建议的榜首方面的内容能不能为马随义讨个说法呢?该学者在榜首方面中说到“不得侵吞其应取得的荣誉”。该案中马随义是应该遭到赞誉而取得荣誉的,依据该学者的观念,马随义好像能够建议其荣誉权遭到了损害。可是该“应取得的荣誉”是在颁布之前不得侵吞,仍是在颁布之后不得侵吞,假如是指在颁布之前不得侵吞,那么马随义是能够建议其荣誉权遭到了损害,这也正是笔者所建议的荣誉取得权;假如是指在颁布之后不得侵吞,那么马随义因为未被颁布荣誉而不得建议其权力。
剖析该学者的观念:“自然人、法人或集体关于因他们的行为而颁布的荣誉”可知,其所建议的荣誉取得权只是在颁布之后才可取得。别的,假定该学者所建议的荣誉取得权是在颁布之前能够行使,那么该权力遭到的是损害而不是侵吞。侵吞的客体应该是颁布之后的荣誉,因而该学者所建议的荣誉取得权只能是主体在被颁布荣誉之后才取得的权力。再者,依据其把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可知其是不供认荣誉权可在荣誉颁布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笔者所建议的荣誉取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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