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重婚罪应提起公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1:4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重婚罪实施的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而实践中首要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作为公诉案子追诉的几乎没有,而有爱人者又与别人进行结婚登记的十分少,绝大部分是现实同居,而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首要依托重婚者周边的大众证明,而实践中重婚者的周边大众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就给查询取证带来困难,不说受害人没有查询权,便是有查询权的法院进行查询时,也很难获得相应的证言。因此我国现在这种追诉机制对重婚罪的冲击是不力的。为此,笔者主张将重婚案子归入公诉案子规模。
【理由】
将重婚案子归入公诉案子规模具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1983年7月26日的《关于重婚案子统辖问题的告诉》中,将重婚案子划分为被害人指控的及被害人不指控而由人民大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指控的两种,前一种仍由法院统辖,后一种检察院检查决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办重婚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具体规则了检察机关处理重婚案子的规模及注意事项。
很显然,上述规则都是以被害人直接申述或指控作为法院或公安机关行使案子统辖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又的确存在着一些被害人不指控而由人民大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指控的重婚案子,关于这部分案子应由哪个机关统辖,该规则未能清晰。1983年与1990年两个规则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无冲突,故这两个规则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类案子应由检察院统辖。由此可见,重婚案子的审理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机制。也便是说重婚案子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假如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起的,也能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发动公诉程序。那种以为重婚罪仅归于自诉案子、彻底选用自诉追诉机制的观点显然是有违立法原意的。
侵略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本就应由国家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将重婚等八类案子作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的自诉案子,而在这八类案子中,人身健康、通讯自在、受抚养权、住所不受侵略权等侵略的客体都是一种私权,重婚、侵略知识产权、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既侵略公权又侵略私权,但该解说清晰侵略知识产权、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不在自诉案子规模,但对重婚则没有作出如此规则,这显然是对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知道缺乏,将其等同于一般的侵略私权行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