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法院受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7:35
(一)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
1、损害国家安全案子;
2、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
3、外国人、无国籍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三)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四)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般刑事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求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五)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只需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
(六)单位违法的案子,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
前款规则的案子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依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统辖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违法发作后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意图地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十一)我国公民在驻外的我国使领馆内的违法,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二)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时刻(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十四)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违法没有遭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依照所违法行的轻重,由服刑地相应的人民法院统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违法,假如是在违法地捕获并发现的,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是被缉拿押送回监狱后发现的,依照所违法行的轻重,由罪犯服刑地相应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五)上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动统辖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拘押场所和当事人。
(十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以为案情严重、杂乱或许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审判委员会决议后,在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交恳求十日以内作出决议。不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赞同移交决议书后,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申述资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七)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可以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开始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报请争议各方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十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可以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十九)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告诉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告诉当事人。
(二十)现役武士(含军内在编员工)和非武士一起违法的,别离由军事法院和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其他专门法院统辖;触及国家戎机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统辖。
(二十一)下列案子由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统辖:
1、非武士、随军家族在部队营区内违法的;
2、武士在处理退役手续后违法的;
3、现役武士入伍前违法的(需与执役期内违法同时审判的在外);
4、退役武士在执役期内违法的(犯武士违背责任罪的在外)。
(二十二)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单位违法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单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单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作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和违法分子实践获得产业的违法成果发作地。
(二十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应当在收到申述书(应一式八份,每添加一名被告人,添加申述书五份)后,由立案庭检查以下内容:
1、案子是否归于本院统辖;
2、申述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违法现实、损害结果和罪名以及其他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清晰;
3、申述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纳强制措施的品种、拘押地址、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住在案的被告人的资产及寄存地址;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名字、住址、通讯处;危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独自移交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申述前搜集的根据的目录;
5、是否有附有可以证明指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
6、是否附有申述前供给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7、证人名单应当别离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住址和通讯处;
8、已托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名字、性别、通讯处清晰的名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根据资料;
9、侦办、申述程序的各种法令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齐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则的不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前款第5项中所说的首要根据包含:
(1)申述书触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根据品种中的首要根据;
(2)同品种多个根据中被确以为首要根据的;假如某一品种根据中只要一个根据,该根据即为首要根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建功、累犯、间断、未遂、防卫过当等根据。
(二十四)案子经检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1、关于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2、关于不契合上述第(二十三)条第2-9项规则之一,需求补送资料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则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现实、根据资料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对在判定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人民法院裁决允许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根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关于契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条至(六)项规则的景象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或许决议不予受理;
6、关于被告人实在身份不明,但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关于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决议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检查结束。
关于人民检察院主张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决议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检查结束。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进行检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
1、损害国家安全案子;
2、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
3、外国人、无国籍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三)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四)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般刑事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求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五)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只需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
(六)单位违法的案子,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
前款规则的案子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依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统辖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违法发作后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意图地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十一)我国公民在驻外的我国使领馆内的违法,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二)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时刻(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十四)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违法没有遭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依照所违法行的轻重,由服刑地相应的人民法院统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违法,假如是在违法地捕获并发现的,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是被缉拿押送回监狱后发现的,依照所违法行的轻重,由罪犯服刑地相应的人民法院统辖。
(十五)上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动统辖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拘押场所和当事人。
(十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以为案情严重、杂乱或许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审判委员会决议后,在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交恳求十日以内作出决议。不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赞同移交决议书后,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申述资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七)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可以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开始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报请争议各方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十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可以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十九)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告诉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告诉当事人。
(二十)现役武士(含军内在编员工)和非武士一起违法的,别离由军事法院和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其他专门法院统辖;触及国家戎机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统辖。
(二十一)下列案子由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统辖:
1、非武士、随军家族在部队营区内违法的;
2、武士在处理退役手续后违法的;
3、现役武士入伍前违法的(需与执役期内违法同时审判的在外);
4、退役武士在执役期内违法的(犯武士违背责任罪的在外)。
(二十二)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单位违法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单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单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作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和违法分子实践获得产业的违法成果发作地。
(二十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应当在收到申述书(应一式八份,每添加一名被告人,添加申述书五份)后,由立案庭检查以下内容:
1、案子是否归于本院统辖;
2、申述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违法现实、损害结果和罪名以及其他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清晰;
3、申述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纳强制措施的品种、拘押地址、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住在案的被告人的资产及寄存地址;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名字、住址、通讯处;危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独自移交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申述前搜集的根据的目录;
5、是否有附有可以证明指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
6、是否附有申述前供给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7、证人名单应当别离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住址和通讯处;
8、已托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名字、性别、通讯处清晰的名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根据资料;
9、侦办、申述程序的各种法令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齐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则的不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前款第5项中所说的首要根据包含:
(1)申述书触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根据品种中的首要根据;
(2)同品种多个根据中被确以为首要根据的;假如某一品种根据中只要一个根据,该根据即为首要根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建功、累犯、间断、未遂、防卫过当等根据。
(二十四)案子经检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1、关于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2、关于不契合上述第(二十三)条第2-9项规则之一,需求补送资料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则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现实、根据资料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对在判定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人民法院裁决允许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根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关于契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条至(六)项规则的景象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或许决议不予受理;
6、关于被告人实在身份不明,但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关于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决议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检查结束。
关于人民检察院主张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决议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检查结束。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进行检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