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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后的诉讼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9:02

公司清算刊出后的诉讼位置
  公司清算在触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来申述或应诉仍是由清算组来为之,好像法令或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已给出了答案。该答案是否契合公司法的根本理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榜首、公司法根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令位置的界定。公司是按照公司法令规则组织、建立和从事活动的,以盈利为意图且统筹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公司构成的根本要素是本钱、规章和机关。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组织;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组织,仅指公司履行组织(董事组织及其延聘的司理)和监督组织(监事组织)。在公司建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暂时组织,;在公司整理阶段,是依据法令规则组成的整理组织;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组织,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与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其法人资历即将消除,但还未消除,此刻运营范围内的悉数活动现已中止。当进入清算程序、建立清算组后,原本代表公司的董事组织、监事组织也中止活动,损失代表公司的资历和法令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虽然清算组的发生方法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替代董事组织接收公司悉数产业,对之予以整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了断公司事务;收取公司债款、清偿公司债款,包含代表公司申述、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请求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替代);分配剩下产业;向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一般阶段的董事组织(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令位置的有关规则。《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0条第2款规则,关于触及停止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包含公司法人)债款、债款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1条规则,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没有规则答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歇业、撤消、或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构成的定见,也以为清算组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经济庭曾别离针对辽宁高院和甘肃高院的请示作过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刊出前,该企业法人视为存续,答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答复标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能够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公司的名义申述和应诉。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决议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令位置。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则清算组能够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显属与清算组在公司中的位置不相和谐,实际上混杂了处于存续状况的公司与其机关之间的联系。从颁行时刻上看,最高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颁行于1992年7月14日。这与其时对公司及其内部组织缺少理论上的透彻论述有关。为此主张最高法院赶快对自己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正,使清算组回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原本法令位置上去。申述时,没有建立清算组的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由清算主体(出资主体)一起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应诉时,没有建立清算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一起被告;建立清算组的,债款人以处于闭幕状况的公司为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这样的组织,充分体现了清算组仅是公司的一个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的根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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