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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可不可以向受托人行使抵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3:11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法令咨询:
2006年3月10日,龙x公司与坤x公司签定托付署理合同一份,约好由坤x公司署理龙x公司收购螺纹钢192吨,价值58万元;3月13日,坤x公司收到货款后,向华x公司订货钢材,并将58万元汇票交给华x公司。3月14日,坤x公司传真至华x公司催货,并注明58万元汇票系其代收龙x公司的货款。后因华x公司未供货,龙x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华x公司返还货款58万元,坤x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2005年5月31日,华x公司与坤x公司签定还款方案一份,坤x公司结欠华x公司100万元。
华x公司以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则,其能够向托付人龙x公司建议其对坤x公司债务抵销的抗辩,因坤x公司结欠其100万元,且已到实行期,故恳求驳回龙x公司的诉讼恳求。
律师答复:
首要,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则,第三人华x公司能够向托付人龙x公司建议其对受托人坤x公司的抗辩,而该条中的“抗辩规模”,法令对此并无明确规则。但分则条文中的抗辩权应限于合同法总则中规则的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上述三种抗辩权的建立条件之一,只能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华x公司是根据坤x公司之前尚欠其100万元的现实而行使的抵销权,而该欠款现实存在于另一双务合同中。因而,华x公司的抵销抗辩超出了同一合同联系,故该抗辩理由不能建立。
其次,从民事活动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的视点剖析,假如答应华x公司就坤x公司之前的欠款予以抵销,明显关于托付人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建立托付合同的本心,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安全也无法得到保证。
最终,从立法原意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立法原意在于维护托付合同中托付人和第三人的权力,经过该条款使托付人或第三人进入合同联系,以便建议权力。因而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款中的“抗辩规模”限于同一合同联系是契合立法原意的。综上,华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建立,不能据此对立龙x公司的返还恳求权。
相关法令知识:
合同法第410条:“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补偿丢失”之规则。此法令规则有两层含义:其一,两边当事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好“不得无故停止合同”,明显是与法相悖的。其二,因免除合同形成对方丢失的,除不行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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