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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1:03
所谓诈骗顾客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证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的有关规定,判别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要,依据经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时所选用的手法来判别。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归于诈骗顾客:⑴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⑵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出售的产品份量缺乏的;⑶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诈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⑸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⑹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⑺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诈骗性的出售诱导的;⑻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⑼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⑽骗得顾客预付款的;⑾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⑿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⒀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法诈骗顾客的行为。
其次,依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归于误导顾客来判别。判别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顾客,应当选用一般规范,即以一般顾客的认知水平缓辨认才能为准。假如该行为足以使一般顾客发作误解,即构成诈骗。假如该行为缺乏以使一般顾客发作误解,则单个顾客不得以证明自己的确发作误解来建议诈骗行为的建立。经营者施行诈骗行为,一般都会形成顾客合法权益的危害。这种危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践的丢失或许危害发作,只需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顾客,就可以被认定为诈骗。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片面方面来判别。我国法令并未明确规定构成诈骗行为的片面要件是成心,但从文义上来了解,诈骗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顾客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而,并非经营者片面成心状况不需具有,而是“诈骗”二字自身现已包括或许提醒了经营者的成心心思。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当诈骗顾客行为的法令责任”:⑴出售失效、蜕变产品的;⑵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⑶出售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产品的;⑷出售假造或许冒用别人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产品的;⑸出售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经营者可以证明,就不是诈骗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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