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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1:57

厦门市法院系统2005年新收的2875件刑事案子中涉及到电子依据的250件,占案子总数的8.73%。电子依据的搜集办法、办法以及电子依据的认证等,为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问题,也为理论研究清晰了新方向。本文将论述笔者对刑事诉讼电子依据的搜集及其认证的一些观点。
一、电子依据的概念、特征及法令特点
电子依据是指以电子方式体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子及现实的依据。现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电子依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方式。
电子依据的承载介质是包含硬盘、移动硬盘、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在内的计算机、手机等,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依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然而其作为随同计算机、手机等违法一起进入理论研究视野的新事物,必定存在以往各种违法依据所不具有的特别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依据”其实质上仅仅一堆按编码规矩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具有无形性。并且一点点不会遭到爱情、经历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记载的内容不光肉眼看不到,并且凭人的思想也很难解读,只要在通过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现或打印机打印后才干为人辨认。一般来讲计算机违法的施行人具有必定的文化素质,具有根本乃至专家级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与之相应的便是电子依据的搜集、检查、确认和案子的侦破要求咱们具有专门的练习和技术把握。
(二)多样性与复杂性
电子依据的外在体现方式具有多样性,并且在实践事例中的体现更具有复杂性。网络违法的方式多种多样,电子依据能够是一封E-MAIL,能够是一个带毒的数据包,能够在网络上对别人进行诋毁诽谤的言辞。以黑客违法为例,尽管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具有唯一性,但黑客们能够很简单的盗用别人IP或许运用特别东西躲藏、改动自己的实在IP,使得网络违法并不同于其他违法能够从依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认嫌疑人。
(三)证明力的欠完整性
电子依据同视听资料相同,极简单被篡改、假造、损坏或消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bite的方式存在的,对错接连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假如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别。别的电子依据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动处理的,计算机不可能作证,因此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能视为传来依据,其可靠性天然大打折扣。在刑事诉讼中,只要通过专业人士十分仔细的检查判别,在断定电子依据实在性的前提下,以鉴定结论或许专家证人的方式才干作为依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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