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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领养的孩子,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4:55

因婚后多年不能生育,所以领养了孩子并给其上户口。婚后领养的孩子,离婚后能够不付出抚育费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简介
一对配偶因婚后多年未生育,2013年抱养了一名女婴,并给其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挂号。在抱养孩子3个月后,夫妻两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女便利带上孩子回了娘家。2014年,男方申述要求离婚,女方也赞同离婚,但要求男方付出两边所收养孩子的抚育费。
律师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孩子是夫妻两边一起抱养的,抱养后夫妻两边将孩子的户口上到了自己的名下,孩子应视为两边的养子女。在两边赞同离婚的情况下,假如孩子随女方日子,男方应当付出孩子的日子费。
另一种定见以为:孩子虽是夫妻两边一起抱养的,且给孩子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挂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则,“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因夫妻两边抱养的孩子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挂号手续,收养联系未建立,故原、被告与未经挂号而收养的小孩不发生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女方要求男方付出抚育费的要求不该支撑。
法令分析
关于以上两种定见,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我国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第15条第二款规则:“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挂号。除前款规则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本法规则的收养、送养条件缔结书面协议,并能够处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许送养人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1998年11月4日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议》(以下简称98年《收养法》)第15条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本案中,两边当事人抱养孩子的时刻是2013年,该抱养行为应当适用98年《收养法》的规则,向民政部门进行挂号后才干建立收养联系。两边当事人在没有挂号的情况下,收养联系不建立。故男方在离婚时,关于孩子抚育费问题应洽谈处理。如女方乐意抚育孩子,男方不肯出抚育费,法院假如判定男方应当付出抚育费,这种判定行为则变向地将没有进行正式挂号的不合法收养行为合法化,导致判定过错。故法院在处理本案离婚案子时,对子女抚育问题应不作处理。假如在男方不乐意付出抚育费,女方也无力抚育孩子的景象下,女方能够将孩子送回其亲生爸爸妈妈或交当地福利组织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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