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审理抢夺罪案件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6:03
争夺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是否归于被害人合法一切或许持有,在所不问。其损害的目标是公私资产。这种资产有必要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色,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子,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争夺罪侵略的目标。但与不动产能够别离之物,例如:住所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争夺罪损害的目标。刑法对争夺还有特别规则的目标,如刑法第127条规则的公开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许争夺“毒害性,放射性,感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则的争夺“公函,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则的争夺“国家一切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则的争夺“武装部队公函,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则的争夺“武器装备或许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略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则别离科罪处刑,不归于本罪侵略的目标。审理争夺罪案子法令适用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关于争夺违法的数额规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则,构成争夺罪,争夺公私资产有必要数额较大;一起,争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无期),也是适用三个不同量刑起伏的底子规范。对此,《解说》榜首条别离作了规则,即别离以争夺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以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争夺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规范。陕西省高级法院随后根据最高法院《解说》的授权,将本省争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规范别离确定为八百元、八千元和四万元。
二、关于争夺罪的其他情节规范
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争夺罪的科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则,其他情节尽管不是决议争夺罪与非罪的规范,但直接影响争夺行为构成违法后的惩罚轻重。《解说》根据各种情节对惩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别离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则。
《解说》第二条榜首款规则:“争夺公私资产到达本解说榜首条第(一)项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以争夺罪从重处分:(一)争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资产的;(二)争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三)一年内争夺三次以上的;(四)运用行进的机动车辆争夺的。”这些情节首要包含特定的争夺目标、争夺的次数、特定的争夺办法等。具有这些情节的争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景象下的争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分自属情理之中。
《解说》第三条规则:“争夺公私资产尽管到达本解说榜首条第(一)项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免予刑事处分:(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归于初犯或许被唆使违法的;(二)自动投案、悉数退赃或许退赔的;(三)被钳制参与争夺,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四)其他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这些争夺行为现已构成违法,可是,行为表现的违法人的片面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准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细微,能够以为不需求判处惩罚。因而,关于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争夺违法行为人,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关于争夺罪的“其他严峻情节”(三到十年)和“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十年以上、无期)的内容,《解说》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则。需求留意的是,《解说》第二条关于科罪规范的规则运用了“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规范的规则运用了“挨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二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别离视为“其他严峻情节”和“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规范。
三、关于飞车争夺行为的定性问题
飞车争夺,是对行为人驾驭机动车辆,首要是摩托车进行争夺的浅显说法。因为车速较快,举动忽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抵挡,飞车争夺行为很简单到达目的,违法的发作几率较高。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曾有争议。根据《解说》规则,咱们以为,飞车争夺的目标是被害人的资产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运用暴力,因而对飞车争夺不能认定为掠夺罪,而只能以争夺罪从重处分。当然,假如行为人在飞车的一起,直接对被害人人身运用暴力,例如将被害人打昏后再劫财,那么,行为性质就不是争夺而是掠夺了。相同道理,在飞车争夺以及其他方式的争夺施行过程中,行为人现已施行争夺,被害人意识到被抢而维护资产,行为人为获得资产而强行拖拽、要挟被害人的,就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最高法院2005年《定见》对飞车争夺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定见》第十一条规则,“关于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驭车辆”)攫取别人资产的,一般以争夺罪从重处分。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1)驾驭车辆,逼挤、碰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扫除别人抵挡,乘机攫取资产的;(2)驾驭车辆强抢资产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纳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资产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驭车辆强行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会形成别人伤亡的成果,依然强行攫取并听任形成资产持有人轻伤以上成果的。”
四、关于争夺致人损伤的处理
《解说》第五条规则:“施行争夺公私资产行为,构成争夺罪,一起形成被害人重伤、逝世等成果,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过错致人逝世罪等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适用该条应当留意以下几点:榜首,适用该条的条件是就争夺行为自身而言,到达构成违法的规范。假如争夺行为自身未达违法程度,但行为人因过错对被害人形成了重伤或许逝世,可别离以过错致人重伤罪或许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
第二,在行为一起冒犯数种罪名,构成数罪时,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例如,假如争夺了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资产,以争夺罪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过错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能够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明显比前罪重,那么,就应当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争夺行为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但最多能够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况下,假如争夺的资产数额巨大或许特别巨大,那么,因为争夺罪的法定刑更重,对被告人就应当以争夺罪科罪处分。此刻,致人逝世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最多能够别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第三,假如行为人有数次争夺行为,其间一次冒犯了数个罪名,按上述准则应定为过错致人逝世罪或过错致人重伤罪;其他几回均是单纯争夺,应定为争夺罪。那么,就应当以过错致人逝世罪或许过错致人重伤罪与争夺罪施行数罪并罚。
五、关于带着凶器争夺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规则:带着凶器争夺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掠夺罪)的规则科罪处分。司法实践中应该依法依此规则将带着凶器争夺的一概认定为掠夺罪。但笔者以为,这条规则虽有杰出的初衷,但理论上有短缺,在实践中存在必定问题。假如行为人带着凶器施行争夺,但底子就没有运用凶器,被害人也没有见到凶器;或许说像行为人有长时间带着凶器的不良嗜好,一天上街后偶尔起意掠夺,底子未运用凶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并未对被害人人身用该凶器直接施以暴力或暴力要挟,恐怕难以到达掠夺罪的违法构成。对这种行为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是有违罪刑相适应准则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