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7:20
“假离婚”躲避债款,行为合法吗?
法院在实践处理对夫妻离婚债款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两边自行洽谈对产业的切割及债款的分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而有些夫妻由于不肯归还债款,躲避债款。他们假借离婚,经过洽谈或调停,打着“照料妇女、儿童、白叟利益”的幌子,将夫妻一起产业大部分或悉数让给对方和子女,而自动要求承当悉数债款。这样夫妻两边一旦离婚,要承当债款的一方实行清偿债款的责任,实践上是一句废话,由于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才能。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款,成心歹意地隐秘债款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由于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则,即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款的不合法处理行为,躲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吊销离婚过程中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行为,或许直接申述离婚两边要求归还夫妻一起债款。
【事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为躲避债款,与妻子调停离婚,将房产一套及悉数家电大方给了妻子贺*。随后李*迟迟不办房子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最初意思表明不实在为由期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一起置办的住宅一套归原告贺*一切。
李*和贺*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并签定离婚协议一份,两边均表明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好,原夫妻一起产业坐落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含房产内的悉数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悉数归贺*一切;离婚时,李*单独所欠债款,由其自己承当。协议还约好,以上协议属两边自愿,无任何胶葛,落款有李*、贺*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向不给贺*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两边发作争执,贺*遂申述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实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切割的条款,判令坐落中原区汝河路的住宅一套归原告一切。
诉讼中,被告李*辩称,离婚时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其时是为了躲避债款,才把悉数产业给了原告贺*。已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以为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应该依法切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也应一起分管。但被告为躲避债款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成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两边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该协议合法有用。被告在协议中清晰表明同意将住宅一套归原告一切,且注明属两边自愿,无任何胶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案子分析】
依照《婚姻法》对夫妻一起产业和债款的规则,夫妻离婚时对夫妻一起债款分管的约好不能对立债权人。因而,假离婚躲避债款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作功率约束力。
法院在实践处理对夫妻离婚债款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两边自行洽谈对产业的切割及债款的分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而有些夫妻由于不肯归还债款,躲避债款。他们假借离婚,经过洽谈或调停,打着“照料妇女、儿童、白叟利益”的幌子,将夫妻一起产业大部分或悉数让给对方和子女,而自动要求承当悉数债款。这样夫妻两边一旦离婚,要承当债款的一方实行清偿债款的责任,实践上是一句废话,由于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才能。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款,成心歹意地隐秘债款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由于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则,即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款的不合法处理行为,躲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吊销离婚过程中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行为,或许直接申述离婚两边要求归还夫妻一起债款。
【事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为躲避债款,与妻子调停离婚,将房产一套及悉数家电大方给了妻子贺*。随后李*迟迟不办房子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最初意思表明不实在为由期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一起置办的住宅一套归原告贺*一切。
李*和贺*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并签定离婚协议一份,两边均表明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好,原夫妻一起产业坐落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含房产内的悉数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悉数归贺*一切;离婚时,李*单独所欠债款,由其自己承当。协议还约好,以上协议属两边自愿,无任何胶葛,落款有李*、贺*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向不给贺*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两边发作争执,贺*遂申述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实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切割的条款,判令坐落中原区汝河路的住宅一套归原告一切。
诉讼中,被告李*辩称,离婚时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其时是为了躲避债款,才把悉数产业给了原告贺*。已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以为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应该依法切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也应一起分管。但被告为躲避债款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成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两边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该协议合法有用。被告在协议中清晰表明同意将住宅一套归原告一切,且注明属两边自愿,无任何胶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案子分析】
依照《婚姻法》对夫妻一起产业和债款的规则,夫妻离婚时对夫妻一起债款分管的约好不能对立债权人。因而,假离婚躲避债款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作功率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