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7:35(一)一起违法主、从犯的确认
1、 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 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 起首要效果,是指在一起违法中直接施行违法行为,并且其行为是违法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或是事前撮合、勾通别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非必须效果或辅佐效果,是指:(1)虽直接施行违法行为,但对整个违法的预谋、施行和完结,所起的效果不大;(2)只为一起违法的施行发明便当条件、供给协助。如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方针、扫除违法妨碍、看风、搬运赃物等。
4、 应当依据各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区别主、从犯。若他们的位置和效果一起或适当,则均确认为主犯。
5、 在一起违法中,数名被告人相互推脱罪责,其它依据又不能确认他们之间位置和效果巨细的,应确认他们在一起违法中起平等效果,不分主、从犯。
6、 同案人在逃,从现有依据证明已捕获的被告人确真实整个违法过程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如看风、搬运赃物等)的,应确认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捕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加看风、搬运赃物等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又没有依据证明其直接施行违法行为的,不宜确认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分。
7、 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分规则的,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处分。不该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则。
(二)主、从犯的量刑
1、 主犯的量刑
依据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现实状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起伏,按照刑责相一起的准则确认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该从重处分。
2、 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对比主犯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对比主犯从轻、减轻处分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对比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分。假如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相同,乃至更轻。
② 从犯对比主犯从轻、减轻处分,只能就一起所犯之罪而言,一起违法以外的罪的处分,不能成为对比的目标。假如主犯犯稀有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对比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分。
③ 在主犯是接连犯的状况下,从犯只能对比与主犯一起参加作案的违法现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惩罚来进行处分。主犯独自作案的违法现实及应处的惩罚,应被扫除在对比的规模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一起偷盗,之后主犯又独自接连施行了屡次偷盗的,从犯应对比的是主犯与其施行一起偷盗应受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