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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7:11
红绿灯、铁路公路、路途护栏等等这些都是归于交通设施,咱们每一个公民能够恰当运用交通设施,但却不能够去损坏它们。一旦损坏交通设施就或许是确定为罪名会受到处分,那么,损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怎样确定?滨州律师通知咱们要看实际情况。
怎样确定损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损坏的对象是正在运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运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现已交付运用或许处于正在运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造或正在修补且未交付运用的交通设施或已抛弃不必的交通设施。假如损坏的是正在建造、修补而未交付运用的或抛弃不必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本钱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运用的过程中,因此不触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转问题,故不构成损坏交通设施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各种办法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行为。
所谓损坏,包含对交通设备的损坏和使交通设备损失正常功用。行为人的损坏行为有必要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损坏成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损坏交通设施会形成两种成果:一种是或许发作的成果;另一种是现已发作的成果。只需形成两种成果之中的任何一种成果,都构成损坏交通设施罪。假如行为人的某种行为缺乏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则不构本钱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能够是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损坏交通设施会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损坏风险,并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风险状况的发作。
损坏交通设施罪实践中的相关确定
损坏交通设施罪与偷盗罪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偷盗交通设施(如偷盗铁轨上的枕木,偷割运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然后严重损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与偷盗罪简单混杂。两者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资产,但前者的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20条第8项的规则,损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或许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行刑事处分的行为。区别损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是否损害交通运输安全。假如损坏行为现已形成或许足以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然后损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假如损坏行为仅仅或许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没有到达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
因为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彼此依存关系,损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损坏,并且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通常是行为人所寻求的意图;相同,损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损坏交通设施罪,仍是定损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假如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损坏交通设备,应定损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损坏,应视为损坏交通设施,形成严重成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则的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成果加剧条文。假如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损坏交通工具,应定损坏交通工具罪,其所
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形成严重成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怎样确定损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在犯交通设施罪的时分如存在片面成心的元素,当事人将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当更多的法律责任。确定损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的违法嫌疑人到底会怎样样去判刑,你不清楚能够找听讼网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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