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0:20关于外商出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
各市当地税务局,顺德市当地税务局:
近来一些当地反映,现在我省外商出资企业(下称企业)常常发作股权转让行为,但对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财物一切权搬运,是否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不甚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则,经研讨,先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清晰如下:
一、股权转让行为不归于营业税纳税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企业发作股权转让,不论是企业部分股东将其具有的部分(或悉数)股权转让给企业界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原股东外的出资者,仍是企业的一切股东将其部分(或悉数)股权转让给企业原股东外的出资者,都是企业的一切权发作变化,并未涉及到企业的详细不动产、无形财物等财物的一切权发作搬运。企业财物的一切权归于企业法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告诉
》(国税函[2000]961号)经省,企业发作股权转让时,企业自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依然存在(既使企业的股东已悉数替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动),其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企业的详细不动产、无形财物等财物的一切权发作搬运,也就没有发作出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因而,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也不该按“出售不动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出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则,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财物出资入股而构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仍是分次转让,都依其出资入股时评价入账价值(下称入账价值)按“出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财物”征收营业税。若该项股权仅仅部分转让,则依转让时实践转让部分占该项股权的份额与该项股权入账价值之积按“出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财物”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对不动产、无形财物等财物进行处置(拍卖、出售),则对被处置的不动产或无形财物,按“出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财物”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