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强险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8:44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交强险辅导定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
职责强制稳妥法令>实施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的辅导定见》的告诉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本年七月一日,由国务院拟定并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法令》已正式实施,为了正确适用法令,依法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我院拟定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实施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的辅导定见》,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10日第7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在审判履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陈述省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实施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的辅导定见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已于本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法令》的出台是履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路途交通安全的有用行动。为贯彻履行好《法令》精力,正确适用法令,依法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稳妥法》、《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对《法令》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有关法令适用问题提出以下辅导定见,供全省人民法院审理案子时参照履行。
第一条 机动车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不同的职责稳妥制度。《法令》实施后,在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确认稳妥人的补偿职责。
第二条《法令》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既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职责险,又投保商业性机动车事端第三者职责险,在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中,人民法院应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确认强制稳妥合同中稳妥人的职责;缺乏部分由稳妥人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稳妥合同的约好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条《法令》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原投保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没有到期的,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根据该稳妥合同恳求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好确认稳妥人的职责;但当事人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建议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四条《法令》实施后,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以及所根据的稳妥合同的性质确认稳妥人的补偿职责。
第五条《法令》实施前,现已审结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当事人以违背《法令》规则为由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本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定见与往后公布实施的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相冲突的,以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的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