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范明星代言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5:35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巨细品牌不谋而合的挑选。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计算,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呈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有了一切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而且这一份额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查询研究所的一项查询,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间文娱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
与此同时,有查询标明,我国有91.8%的群众对明星代言虚伪广告感觉“愤恨”。但是,长时间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伪广告形成顾客权益遭到危害,代言明星往往以抱歉完事,至多会使其诺言遭受质疑,无需承当法令职责。简言之,在我王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时间无“规则”。
6月1日施行的《食物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则:“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食物,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与食物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至此,包含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总算有了法令规则。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以为这条规则“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令也开端欺压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情绪,以为“假如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当职责。”
那么,我国《食物安全法》这一规则终究是不是“欺压明星”?连带职责的承当又是否归于“重责”呢?无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大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令规则要比我国严厉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厉而偏重的法令规则。
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则”
在美国,作为政府办理广告的授权组织联邦交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清晰规则:广告词有必要反映代言人实在的定见、主意和运用经历;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有必要得到广告商的证明;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作用部分的声明有必要要有现实根据;假如广告中指出代言人运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有必要是该产品的实在运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运用者证明具有所述成效,而且代言人乐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干持续运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实在性要求极为严厉,广告中的言语是广告主对其产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反担保,顾客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受重罚。虽然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任代言人的现象非常遍及,但在严厉的法令规则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非常慎重的情绪,代言行为多见于群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肯去代言广告。规则如此严厉,违法代言者注定遭受“重责”。代言虚伪广告的明星,乃至很有或许败尽家业。比方,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由于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遭到赏罚,并被群众列为遍及厌烦的闻名人物;影视剧艺人菲德勒尔为一种医治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伪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制止参加拍照任何前言广告;一个好莱坞艺人也被证明没有运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