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6:33银行间债券商场非金融企业中期收据事务指引
第一条 为标准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中期收据的行为,根据我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商场非金融企业债款融资东西管理办法》及我国银行间商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矩,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收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商场依照方案分期发行的,约好在必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款融资东西。
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商场非金融企业债款融资东西注册规矩》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应恪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收据待归还余额不得超越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所征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清晰发表详细资金用处。企业在中期收据存续期内改变征集资金用处应提早发表。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应拟定发行方案,在方案内可灵敏规划各期收据的利率方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 企业应在中期收据发行文件中约好出资者维护机制,包含应对企业信誉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或许影响出资者利益状况的有用办法,以及中期收据发作违约后的清偿组织。
第八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商场非金融企业债款融资东西信息发表规矩》在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表信息外,还应于中期收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商场一次性发表中期收据完好的发行方案。
第九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应由已在我国人民银行存案的金融组织承销。
第十条 中期收据出资者可就特定出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洽谈发行契合特定需求的中期收据。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中期收据应发表企业主体信誉评级。中期收据若含或许影响评级成果的特别条款,企业还应发表中期收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用期内,企业主体信誉等级低于发行注册时信誉等级的,中期收据发行注册主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状况进行布告。
第十三条 中期收据在债权债款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组织出资者之间流转转让。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