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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6:04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协议有没有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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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家妇女,进城打工时认识了同村的男青年李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咱们爱情不好离婚。在离婚时,为保证孩子利益,咱们签定了一份书面协议: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付出对方违约金5万元。
2010年,我与别人成婚,后生育一女,前夫得知后,要求我付出5万元违约金。请问,书面约好离婚不得再生育,违反协议应否补偿?
律师回答:
首先应必定的是,你们两边在离婚前暗里协议,约好另一方不得再生育的内容违反法令规则,归于无效的民事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起,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
据此,假如你恪守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针的规则,就有生育子女的权力。你与前夫签定的协议违反了前述民法通则及妇女权益保证法的相关规则,是无效的协议,因此你也没有必要付出违约金。
相关事例:
朱女士与老公邓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两边持续6年多的婚姻关系。3岁多的孩子随朱女士日子,邓先生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一起,朱女士与邓先生暗里又签定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首要精力放在抚育、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付出对方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作业、日子,感觉压力越来越大。单位搭档陶先生默默地给了她许多协助。陶先生为人厚道、老实,曾有过一段时间短而又失利的婚姻。日久生情,朱女士与陶先生成婚了。婚后不久,二人有了儿子。
得知前妻朱女士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邓先生以其违反了两边离婚时签定的书面协议为由,向朱女士索要违约金。在遭到拒绝后,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承当违约责任,补偿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前夫达到的制止生育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7条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可见,朱女士依照国家规则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力。生育权不因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约束。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力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约束行使这一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抛弃这项权力,但这种抛弃有必要以自愿为条件,且公民即便一时抛弃了这种权力,之后又想生育子女,相同能够持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朱女士与邓先生达到的制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令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约束,违反了法令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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