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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8:59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情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严峻嫌疑分子予以拘押,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最常适用的一种强制办法,在整个刑事诉讼系统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方位。在依法的前提下,精确灵敏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冲击刑事违法的力度,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违法、躲避侦办和审判,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然后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使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尽管公安机关在内部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育,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令意识,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进步,可是现在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目标、程序、效果等方面的了解尚不行深入、透彻、全面。因此在法律进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处理好这些问题将愈加有助于咱们进一步进步法律水平、严厉法律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效果。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则,刑事拘留适用规模是:(一)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峻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违法后被即时发现的人。严峻嫌疑分子是指有必定的依据证明或许是施行违法行为的人。从以上能够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目标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则的,有着严厉的边界和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和逾越。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规范的把握不是很好,首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规模过于随意化、扩展化。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漠,特权思想严峻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首要原因。这种倾向首要表现为:(一)为避免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述,申述而对其采纳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杂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边界,扩展了刑事拘留的规模。(二)因为刑事拘留对违法嫌疑人的拘押日期有限,在处理刑事案件进程顶用行政拘留替代刑事拘留以延伸办案时刻。(三)以拘代查,乱用拘留,对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有违法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检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当地保护的意图,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族敏捷还欠,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倾向是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把握的过于死板,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规模。当然了这种做法的意图各种不同,有的当地公安机关是为了添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办作业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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