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婚姻自主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7:23【释义】是自己决议是否成婚的权力。依据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还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 “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在,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议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与。婚姻自主,包含成婚自主和离婚自主两方面。婚姻自主与干与婚姻自主相敌对。
依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国家保证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婚姻家庭权力。”“国家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制止干与妇女的成婚、离婚自在。”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改)
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
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实施计划生育。
第三条 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第五条 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九条 挂号成婚后,依据男女双方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