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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章的合同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2:38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当职责,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用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则:“按照法令或许法人安排规章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要约、许诺,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可建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承认。在这里,着重的是两边合意,而不是方式上的盖章。
关于合同收效所要满意的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包含: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背上述规则。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民事行为无效的景象包含: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
(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
(三)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
(四)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包含: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是其间规则的任何一种状况,故合同有用。
例外状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逾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状况下,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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