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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一方私自转让股权有效性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20:31
网友发问:
合资企业一方私自转让股权是否有用?
律师回答:
这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未经他方赞同转让股权所签的协议不具有法令效力。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则,合营企业的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份额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份额共享赢利和分管危险及亏本。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假如转让有必要经合营各方赞同。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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