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中,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子,其民事行为或事情发作在公司法施行曾经的,适用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事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超越公司法规则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的180日以上接连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刻;规则的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算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则。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中,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子,其民事行为或事情发作在公司法施行曾经的,适用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事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超越公司法规则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的180日以上接连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刻;规则的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算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则。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