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8:08发布部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2]70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弥补告诉如下: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前,应经过报税体系和稽核体系进行核对,经核对承认正常抄报税后,方可出具〈证明单〉。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接到销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应严厉审阅,并经过稽核体系比照,比照成果承以为“稽核相符”的发票,由金税工程管理科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认抵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纳税人根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证明单》和《审批表》作为抵扣凭据。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认抵扣审批表》(略)二OO二年四月九日 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为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作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掉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清晰如下:一、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丢掉前已经过防伪税控认证体系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掉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款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丢掉前未经过防伪税控认证体系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掉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经往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发作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有必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税务机关应对其陈述的丢掉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本告诉自2001年7月1日起履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一起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OO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