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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5:04
合同的签定,既是一种诺言,又是一种凭证。一旦合同收效便具有法令效应,但是你知道么,合同也是分品种的,那么其间的实践合同的收效要件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实践合同的收效要件是什么
实践合同中交给标的物应为合同收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建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给标的物的,合同依然建立,但不收效。二者之间的联系,犹如以城市房子典当,没有依法办理典当登记手续的,合同建立,但不收效。如前所述,合同的建立纯属现实判别,是否建立,以当事人意思表明是否洽谈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从此点评规范。交给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收效的法定条件。现实上,《担保法》早已经过对定金的规则批改了实践合同的界说。其第90条规则:“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用的是“收效”,而非“建立”,惋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注重。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建立和收效愈加明确地分隔,实践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赶快批改。
至于实践合同的规模,学者以为:“哪些合同归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归于实践合同,由法令规则。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也能够由当事人洽谈决议。”法令答应当事人洽谈决议的,至今未见。咱们以为,只能由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现在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一)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告贷时收效。”
(二)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四)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则:“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以上便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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