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规则》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是指该员工的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则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其间,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本规则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规则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则的人员,依托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按规则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员工爱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员工爸爸妈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员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员工爸爸妈妈均已逝世,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员工子女现已逝世或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员工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或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收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享用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作或从军的;
(三)工亡员工爱人再婚的;
(四)被别人或安排收养的;
(五)逝世的。
第五条 收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履行期间,中止享用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契合收取抚恤金资历的,按规则的规范享用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享用抚恤金待遇的资历,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判定,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 18 号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规则》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是指该员工的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则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其间,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本规则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规则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则的人员,依托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按规则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员工爱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员工爸爸妈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员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员工爸爸妈妈均已逝世,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员工子女现已逝世或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员工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或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收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享用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作或从军的;
(三)工亡员工爱人再婚的;
(四)被别人或安排收养的;
(五)逝世的。
第五条 收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履行期间,中止享用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契合收取抚恤金资历的,按规则的规范享用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享用抚恤金待遇的资历,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判定,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