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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份(002320)拟首发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4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拟
初次揭露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法令定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定的《法令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拟初次揭露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令顾问,为其
本次发行供给相关法令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令定见书和律师工作陈述。
本法令定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揭露发行证券公司信息宣布的编报规矩第12号——揭露发行证券的法令定见书和律师工作陈述》等法令、法规和标准性文件之规定,依照律师
职业公认的事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职精力出具。
本所根据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曾经现已发作或存在的现实和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对有关现实的了解和对法令、法规、标准
性文件的了解宣布法令定见。
本所律师现已严厉履行了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责和诚笃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发行请求的合法、合规、实在、有用进行了充沛的核对验证,
确保本法令定见书和律师工作陈述中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及严重遗失。
在前述核对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的书面确保和许诺,即: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供给了为出具法令定见书和律师工作陈述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供给的悉数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实在、准
5-1-1
发行人律师定见 法令定见书确、完好的,并无任何隐秘、虚伪、严重遗失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共同的。
关于本法令定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依据支撑的现实,本所依靠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许其他有关组织出具文件、证明、陈说
等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令问题宣布定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成果、财物评价成果、出资项目分析、出资收益等宣布谈论。本地点本法令定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和出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中某些数据和定论的引述,不标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定论的实在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确保。对本次发行所触及的财政、出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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