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从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6:28
运用别人的不动产,来供给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权益便是地役权。地役权是在地役合同建立之后收效的,它是当事人自己建立的,具有从属性。那么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地役权的从属性
1、建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建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条件。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建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运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越需役地(或许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下期限。
2、处置上的从属性
(1)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需役地上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权转让的,受让人一起获得地役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转让。
(2)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3、消除上的从属性。
地役权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运用权消除,地役权消除。
地役权的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地役权的从属性
1、建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建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条件。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建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运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越需役地(或许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下期限。
2、处置上的从属性
(1)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需役地上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权转让的,受让人一起获得地役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转让。
(2)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3、消除上的从属性。
地役权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运用权消除,地役权消除。
地役权的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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