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2:11
案情: 1996年5月,原告赵某因患椎间盘杰出症到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被告为原告实施APLD?皮穿刺腰椎间盘切吸术?手术。术前原告大小便无反常,术后原告呈现排尿困难,被告给其留置导尿管排尿,后虽经被告屡次医治,仍未能治好。原告为此开销医药费4万余元。2003年,原告诉请被告补偿医疗费等丢失及精力抚慰金。 诉讼中,经法医判定,原告患神经源性膀胱炎,现在膀胱造瘘排尿,构成五级伤残。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原告术后排尿不畅为APLD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审理中又查明,因没有预料到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被告在为原告实施APLD手术前也没有向原告奉告这种医疗危险的存在。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构成多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原告患神经源性膀胱炎是实施APLD手术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医疗危险知情权,由此导致原告作为患者是否赞同手术的选择权亦被掠夺。尽管医院的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不具有直接因果联系,可是不作为是不良后果发作的或许性要素。故被告应按非必须职责承当补偿职责并偿付原告精力危害补偿金。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没有奉告原告医疗危险这一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并没有因果联系,所以被告不该对不良后果承当补偿职责。但应当适用公正职责准则,由被告补偿原告因为这一医疗危险而发作的部分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是本案的焦点。对因果联系的鉴定,存在多种学说。现在占有干流位置的学说为适当因果联系说。适当因果联系由两个层次构成,即条件和适当性。在确定判别时,条件联系一般选用“若无,则不”的查验方法,契合此公式的,为有条件联系,否则为无条件联系。适当性判别的一般公式是:无此行为?不作为?,不必定有此危害,但有此行为?不作为?,通常会有此危害,为契合适当性。依“若无,则不”的查验方法,若被告实行了彻底的奉告职责,则不会发作不良后果。而事实上,即使被告实行了彻底奉告职责,仍有发作不良后果的或许,而不是必定不会发作,明显这儿的条件联系并不建立,也就没有推理适当性的含义。可见,本案中医院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差错侵权职责亦不建立。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可见,医疗机构对医疗危险的奉告职责是法定的。医疗机构的这种法定职责与患者对医疗危险等的知情权是相得益彰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要向患者实行法定的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奉告职责,据此患者享有知情权。这种奉告和知情准则的规划,首要意图之一是平衡医患两边的医疗危险职责。患者在充沛享用知情权的情况下,会作出是否赞同手术的沉着判别,由此医疗机构方可获得患者赞同实施手术的许诺。这种许诺不仅仅是患者赞同实施手术的许诺,并且是患者赞同承当医疗危险职责的许诺。本案中,被告未奉告原告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这一医疗危险,原告未获得这种医疗危险的知情权而作出赞同实施手术的许诺,所以这种医疗危险就不该彻底由原告承当,而应由被告和原告一起分管。因而,笔者以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的公正职责准则,由被告补偿原告因为这一医疗危险而发作的部分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