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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7:16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履行《婚姻挂号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第九条的规则:处理现役武士的婚姻挂号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戎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规则>有关内容的告诉》(民办函〔2001〕226号)履行。
处理现役武士婚姻挂号的机关可所以现役武士部队驻地地点地或户口刊出前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
机关,也可所以非现役武士一方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机关。
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戎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有关内容的告诉》
民办函〔20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戎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处理触及武士婚姻挂号时参照履行。
一、《规则》要求,现役武士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榜样恪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作婚外性关系。戎行发起和鼓舞晚婚。男武士二十五周岁、女武士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
三、《规则》要求,义务兵一概禁绝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成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成婚。孤儿、伤残人员和单个年纪超越三十周岁回客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把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在边远当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认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执役的单个中级以上士官,自己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有必要契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洽谈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并签定转业武士就地安顿协议书的,方可答应在部队驻地找对象成婚。戎行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成婚。戎行办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秘要作业的戎行员工的成婚问题,依照对现役武士的规则履行。
四、《规则》要求,现役武士请求成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担任批阅。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戎行正式员工请求成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阅;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请求成婚的,由其地点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批阅;……
现役武士成婚须提早一个月向地点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审查赞同后,填写《请求成婚陈述表》作为归档资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挂号成婚的根据。
五、《规则》要求,现役武士离婚,应当严厉稳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戎行的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两边均为现役武士,两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地点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停;调停无效,并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地点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停;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武士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赞同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地点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停,调停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爱人是当地人员,爱人一方要求离婚,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现役武士请求离婚的批阅程序、权限与请求成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两边签字或供给自己书面定见。请求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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