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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遇客观困难或恶意拒绝执行要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1:06
【行政判定】法国:因遭受客观困难或歹意回绝实行而呈现的行政判定实行困难
在这一部分,咱们将首要介绍具有调停特点的判定协助实行程序,随后介绍拖延实行罚款程序。
(一)协助实行程序(以行政一方败诉为限)
这是为了促进败诉的行政一方充沛、全面地实行判定而建立的程序。需求指出的是,能够使用本程序保护权益的诉讼当事人,既或许是行政相对人,也或许是与败诉公法人对簿公堂的另一公法人。此程序发动权开端会集在最高行政法院,从1995年开端下放到当地各级行政法院。这样一来,对协助实行案子享有管辖权的法官便是最初作出收效行政判定的法官。
在该准则结构内,只需胜诉一方有充沛理由以为败诉行政一方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全面实行收效判定,法官就能够采纳压服办法,必要时乃至能够采纳强制办法以迫使其实行判定。
(二)协助实行程序详细规则
在自行政判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胜诉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能够向法院提出协助实行判定的恳求。三个月的期限是法官留给公法人实行判定的期限,而不管作出判定的是哪一个法院。在状况紧急时,这一期限能够消失或被减缩。法官也可依据《法典》第L911-1或第L911-2条之规则在判定中另行规则期限(一般短于三个月),或许在行政机关显着表现出回绝实行的志愿时另行规则期限。
当作出判定的法院接到行政相对人一方协助实行恳求后,该程序即进入调停阶段。
调停由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的院长掌管。这些院长常常会指使一名法官协助其完结此项工作。在最高行政法院,则是由陈述与研讨组实行此项任务。
建立这样一个友爱洽谈程序的意图是要辨明实行困难和阻力的来历。判定难以实行的困难或许是客观的,究竟要公法人实行收效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判定实行难也或许因行政机关的歹意而起。在这种状况下,公法人便是不想实行于己晦气的收效判定。
在受理协助实行恳求后,法院将尽力采纳全部在其看来有用的办法,以打破实行困难的僵局。这些办法能够选用函件、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其意图是判别判定的内容,辨认和剖析实行的详细困难以及采纳必要的实行办法。协助实行实际上归于调停、主张乃至是警示的领域。法院写给两边当事人的函件在内容上或许十分直白,直接奉告两边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协助实行也或许是为了让胜诉的相对人一方正确地了解判定的内容,由于有时他们也会对判定做超出判定原意的了解。
绝大多数案子经过协助实行程序就可圆满解决,下面说到的罚款更多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拖延实行罚款
实践中,有时会呈现虽然采纳上述办法,行政判定仍不被实行、被不妥实行或未得到全面实行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法院能够采纳如下办法:(1)将案子记录到最高行政法院年度陈述中。[3]这种做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其由于年度陈述中否定性点评的广告效应会对负有实行责任的公法人构成一种有用的压力。(2)应行政相对人恳求或许由法官依职权发动拖延实行罚款程序。[4]该程序源于民事诉讼程序,能够被界说为带有附带性、或然性的金钱给付判定。一般表现为拖延一日交纳X欧元。拖延罚款在主给付判定之外存在,一般是在主给付判定在规则期限内没有得到实行的状况下适用。详细说来,经过要挟逐步提高金钱债款总额,而迫使债款人及时实行判定责任。拖延实行罚款并非是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拖延实行判定而遭受危害的补偿,它仅仅一种迫使行政机关实行判定的压力手法。因而,它是一种强制办法。
胜诉的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自判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后提出判定拖延实行罚款的恳求。
该恳求的提出不必定以发动协助实行程序为条件。依据《行政司法法典》第L911-1或第L911-2条之规则,六个月的期限或许因状况紧急、法官在判定中另行规则期限而消失或减缩。当行政相对人一方发动协助实行程序且该程序未能带来有用成果时,友爱洽谈程序即主动转化为诉讼程序。当最高行政法院的陈述与研讨组或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的担任人以为既已进行的友爱洽谈无法到达实行判定的作用时,案子将直接移送审判安排受理,由其决议是否判定行政机关交纳拖延实行罚款。
同民事法官相同,法国的行政法官在判定拖延罚款方面具有较大的裁量地步。即便是在所有条件都满意的状况下,他们也没有责任必定作出罚款决议。他们能够片面地以为某一判定正处于实行傍边,虽然在其决议时该实行仍然不全面。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行政相对人一方以为实行仍然没有用果,他能够再次提出判定拖延实行罚款的恳求。
行政法官在拖延实行罚款方面的自在还体现在确认罚款规范方面。详细规范因案子而异,一般被确认在一个足以让公法人消除歹意不实行想法的数额。因而,在详细确认规范时,法官需求考虑公法人的财务状况,而不管相对人一方提出怎样的数额主张。别的,也不存在一个事前确认的“价位表”。
全部都取决于公法人有没有实行既已收效的判定。
假如查明公法人一向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全面实行判定,审判安排将进行所谓的“拖延实行罚款暂行清算”。这意味着法官在查明判定没有得到实行的现实后,确认应由公法人暂时承当的金钱数额,直到判定得到全面实行停止。
假如查明公法人在既定的期限内实行了判定,法院将作出不予罚款决议,即法院不判定公法人承当额定的金钱给付责任。假如公法人超出确认的期限实行判定,在拖延实行不显着(即拖延几天或几个星期)的状况下,法官一般也会作出不予罚款决议;假如拖延显着,法院会判定罚款。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将为公法人确认一个终究的罚款数额,作为公法人向对方当事人拖延实行的“对价”。
这种状况被称作“拖延实行罚款终究清算”。
法院能够实行由它最初确认的数额,也或许减少这一数额。法院也能够决议将其间的一部分不支交给行政相对人一方,而是支交给国家公库。因而,担任拖延实行罚款清算的法院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们能够依据案子状况作出在其看来公正的详细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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